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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0-14 浏览次数:1279

各学院(中心、部):

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5265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凡涉及到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以下统称:危险品)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实验室,均属于本次自查的范围。重点对科研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使用及其他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各学院(中心、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措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实验室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自查重点内容

自查应重点围绕六方面内容:

1.责任机制落实情况

是否健全实验室安全监管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人;是否建立危险品安全管理的风险点清单并作为重点监管目标;是否建立安全运行长效工作机制。

2.资质和基本设施运行情况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危险品管理和使用相当的资质。实验室基本安全设施(重点部位监控、气体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是否良好;是否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其状态良好、使用正常。

    3.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

实验室是否有详细明确的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记录等,是否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其中,实验室危险品保管和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危险品的存放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确保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

对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放射性物质,是否严格按照作业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明显的警示标识;明确记录样本来源等;领、用、存、取登记交接记录;个人防护设施;专人运输与物品封存;严格履行相关单位审批手续等环节。

4.安全知识、操作规范培训情况

是否开展对实验室危险品保管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安全意识等的定期培训。

5.废弃危险品和实验室处理情况

实验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填上标签、分类暂存,并统一运送到学校指定暂存点。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是否彻底清查存在的危险物品,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6.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实验室是否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三、自查报告要求

请各学院(中心、部)于20151020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材料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自查重点内容中六方面工作的总体情况、制订的相应整改方案及隐患台账(见附件)。联系人:娄老师、应老师,联系电话:0571—88320321,电子邮箱:loujun@zjut.edu.cn。学校后续也将对部分实验室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隐患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