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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关于2018年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1-03 浏览次数:1065

关于2018年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年级: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团浙联〔2010〕13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决定实施2018年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现将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

二、主办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财政厅

三、管理机构

四家主办单位联合成立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公室(简称“实施办公室”)。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协调与指导工作,团省委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经费管理。

四、资助对象

全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及其团队。(其中,下列学生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①2017年度项目负责人;②2019年3月前离校的学生。)

五、申报类别

1、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对象为在校本科生及其团队。旨在培育一批大学生创新研究成果。

2、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对象为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其团队。旨在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3、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申请对象为在校研究生及其团队。旨在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指导、服务、交流平台,为研究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场地环境、创业指导和培训等相关服务,培育和发现优质的科技经济项目和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六、项目资助

立项项目按国库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1:1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以1万/项为基数,由学院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经费管理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15]20号)执行。

七、实施要求

1、计划每年实施一期,每期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2、项目负责人要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并在毕业离校以前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其中,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7月前毕业的,2019年4月需进行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7月后毕业的,2019年10月需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3、项目资助采用学生个人或组队申请的方式进行,其中组队申请的每组人数不超过5人,且均为在校学生。每个项目均应有指导教师,但只能有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且指导前两年度项目无结题不通过或延期记录。

4、项目结题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验收要求》执行。

材料清单(书面材料+电子材料):

A.项目汇总表详表(Excel表格)一式1份及电子稿,由项目申请人填写后学院核对、汇总。(书面材料只需打印“序号”列至“该组别学院排序”列,并盖章,电子稿需完整填写所有列。)

B.上交时间:2017年11月13日17:00前。

C.上交地点:子良A216蔡老师处

D.电子邮箱:zjutcailiaokeji@163.com,邮件标题:“本科生组/研究生组”+“姓名”+“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申报”。

八、其他事项

1、资助计划入选者及其指导教师不得替换,资助计划课题不得替换,资助金额不得截留。各学院要加强对大学生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项目完成后,入选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资助预算执行情况表等资料。校团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建立项目档案,对到期完不成项目、放弃项目或结题不通过项目,记入项目档案和学生档案,并取消学生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取消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指导资格,调整下一年度学院申报校级、省级评审名额。

2、校团委将安排2018年项目立项说明会及2017年项目结题说明会。具体安排如下:

11月3日中午12:30-13:00,师生活动中心五楼团员教育基地,2017年项目结题说明会。

11月3日下午15:30-16:00,师生活动中心五楼团员教育基地,2018年项目立项说明会。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