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以下转发科研院关于变更专利申请费支付方式和办理赋权申请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2021年28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浙工大〔2021〕29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2021〕30),三个文件自发文日(2021年6月18日)执行。现将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专利申请费支付方式
对于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专利,申请费由发明人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没有项目支撑的专利申请,学校仍然可以支付申请费。教师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须在专利管理系统“备注处”和《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中写清项目名称、来源编号和经费本编号。
申请日在2021年1月1日到6月18日之间的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已备注项目来源的,可以学校支付也可以从专利产出的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申请费。从项目经费支付申请费的须于7月2号前将计财处网上预约报账单(务必在“摘要处”写清专利申请号)交科研院,科研院根据报销单信息更改科研管理系统上的申请费支付方式并和专利代理机构结算。选择学校支付申请费的,专利授权和转化后纳入项目执行绩效核算。
申请日为6月18日后,学校支付申请费的,专利授权和转化后不纳入项目执行绩效核算。
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专利申请费的,由教师到计财处网上预约报账,并将签好字的预约单(务必在“摘要处”写清专利申请号)交学院,最后由科研院汇总后去计财处支付专利申请费。
科研项目申报时未预算知识产权费的,可以填写《预算调整表》申请科研项目预算调整。
2、办理赋予长期使用权申请
已经授权的专利从现在到2023年6月25日期间办理赋予5年长期使用权的申请;还未授权的专利申请自授权日开始的2年内办理赋予长期使用权申请。
对于和企业合作申请的专利,必须办理赋予长期使用权申请。办理时间同上。
办理方式为提交纸质《浙江工业大学赋予长期使用权申请表》。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赋权申请的,视为放弃赋权申请。学校将组织力量推广专利转化,转化意向谈妥后,学校按照专利流程公示,不再征求教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