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学院相关老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组通(2015)20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经研究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保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范围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以及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其他人员(**人员)。
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学校《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浙工大党组[2013]8号)的规定执行。
二、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收集办法
(一)教职工已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各部门秘书负责收集、汇总,并于 2016 年9月27日前,将收齐的证件及《汇总表》(附件1)交校子良楼A214,同时将《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 ywy@zjut.edu.cn。
(二)列入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教职工,新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在证件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交校人事处集中保管。
(三)已经批准但尚未出国(境)的教职工,应在返回国(境)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校人事处集中保管。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办法
(一)列入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教职工,在申请因私出国(境)和领取出国(境)证件前,须提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人事处审批(正高职务的教职工还需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校人事处集中保管。
(二)已经过期的证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取回。
(三)如证件需换发,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人在证件换发手续办理完毕10 个工作日内将新证件交人事处保管。
四、寒暑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相关人员,需在放假前办理完相关手续并领取证件,假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人事处集中管理。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教职工,按时收集、汇总因私出国(境)证件并最终交学校人事处集中保管,对逾期上交或未上交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将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