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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5-13 浏览次数:999

为促进浙江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队伍外派挂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加强学院对外交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挥学校社会服务职能,提高教职工队伍工程业务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外派范围

1、学校安排的国家或浙江省委省政府指令性任务派出的援藏、援疆人员,派驻省内欠发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等。

2、学校选派到上级党政群部门的挂职锻炼人员。

3、学校选派到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各类产学研合作中心、研究院的工作人员。

4、其他经学院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三个月及以上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外派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进取精神与较强的对外交流能力。

2、除青年科学家外,其余外派人员均须到校工作满二年及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不到三年的按实际年份考察)。

3、外派期间,服从学院管理,完成相应考核工作量。

4、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岗位其它要求条件。

第三条    外派申请

1、外派名额:学院要在确保正常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情况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审定教职工外派。每年累计外派的教职工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8%。

2、申请程序: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材料学院教职工外派人员审批表》,所在部门召开部门会议讨论后,提出具体意见;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是否外派意见,获得同意申请人员然后按外派岗位相关规定及程序提出申报。

第四条    外派管理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和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由学院对外合作办负责工作联系、指导和考核,校内联系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相关待遇落实。

3、外派人员外派后一个月内,围绕岗位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就如何发挥作用做好社会服务和提升学校的知名度、美誉度等制定工作计划,提交学院。

4、外派人员考核由学院和校内联系部门根据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和外派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外派任务结束回校时,外派人员向学院和校内联系部门提交《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与挂职部门的书面鉴定意见,并述职。

6、外派期间,根据挂职岗位工作性质,原则上要求外派人员完成相应岗级对应的考核业绩量的50%。

7、外派工作的年度考核,由学院对外合作办根据外派人员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结合挂职部门的书面鉴定意见,及校内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评定“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8、外派人员外派工作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外派满一年,如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外派的,应重新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该外派人员前一年工作考核成绩、学校联系部门及学院外派人员工作指导小组等部门意见讨论决定。原则上,外派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相关福利等待遇。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驻地居住、交通通讯、基本津贴等待遇,根据校内联系部门规定执行;绩效津贴、年终考核奖励津贴等,由学院根据外派人员贡献情况、考核情况、出勤情况给予确定。

3、其他上级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派人员,有关待遇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4、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评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