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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过夜实验安全管理规定(浙工大资产处〔2025〕3号)
作者:何雪华 发布日期:2025-09-26 浏览次数: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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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关于印发

《浙江工业大学过夜实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工业大学过夜实验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5923

浙江工业大学过夜实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我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过夜实验是指当日23时至次日8时期间仍在进行的实验或仪器设备自主运行的实验。

第三条 过夜实验管理坚持“非必要不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各实验室应科学、合理规划实验进程,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开展过夜实验;确需开展过夜实验的,应在充分论证实验的紧迫性、必要性后,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过夜实验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指导教师是过夜实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过夜实验及实验人员的安全,内容包括指导、培训和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等。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过夜实验的日常审批和监管工作,须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过夜实验审批细则和安全管理规定。过夜实验审批通过后,实验室须将“过夜实验审批表”张贴在门外显著位置,以便检查人员夜巡核对。过夜实验审批表一律当次有效,涂改无效。

第三章  过夜实验安全要求

第七条 过夜实验申请。实验人员应在“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提交过夜实验审批报备申请,并于实验当日1700前经指导教师、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过夜实验期间实验人员与指导教师、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第八条过夜实验人员与指导教师、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掌握过夜实验目的和反应原理,清楚实验的原料、产物、副产物性质,对过夜实验进行全面风险危害识别、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预防。

第九条 过夜实验人员必须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1. 过夜实验人员应掌握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至少需安排两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的人员同时在场,过夜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 过夜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实验方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不得“带病”上岗、超期服役;要做好维保记录,确保实验设备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第十一条 进行过夜实验时,实验仪器设备周边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瓶和纸箱、塑料制品等。

第十二条 开展过夜实验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卫生以及通风良好,实验台面及周边区域不得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实验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过夜实验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严禁隐瞒或擅自开展过夜实验。对于未履行审批报备申请,私自开展过夜实验的人员,将从严、从重处理。如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将依照相关制度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章  应急措施及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和相关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过夜实验相关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过夜实验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所在单位,二级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同时上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5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