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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25〕49号)
作者:何雪华 发布日期:2025-06-24 浏览次数: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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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学、科研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气瓶装卸、搬运、存储和使用安全规定》(GB-34525-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气瓶适用于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盛装公称容积为 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压缩气体、高(低)压液体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 60℃的液体的各类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在上述工作环境温度、容积范围外的气瓶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对实验室气瓶的购买、租用、使用、搬运、存放、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本单位实验气瓶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实验气瓶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五条 各实验室原则上应租用具有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实验室如需采购实验气瓶,应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采购申请并审核同意;采购时应查验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并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气瓶充装、装卸、搬运、使用环节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申购人在接收气瓶时,应进行验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颜色缺失、缺乏气体钢瓶定期安全检验标识等情况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应拒绝接收入库,并向所在二级单位报告。

第三章  使用与储存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制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气瓶使用台账,做好气瓶安全动态管控;定期检查实验室气瓶状态,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气瓶使用人员的安全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设置实验室气瓶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实验室气瓶。

第九条 实验室气瓶使用

1. 开启气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2. 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其中,永久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 0.20.3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氢气应保留 2MPa

3. 定期完成瓶阀、减压阀、止回阀等气瓶附件的检定、检漏等工作。

4. 操作易燃易爆型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5. 搬运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时应用特制气瓶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瓶。

6. 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7. 气瓶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挂有明显状态标识牌(空瓶、在用、满瓶)。

第十一条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第十二条 实验室气瓶储存

1. 气瓶定点存放,存放区域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瓶;单独用于存放气瓶的房间和气柜需加装监控,上锁并专人管理。

2. 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房间应配备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在有限空间内存放大量惰性气体、二氧化碳气体时,应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

3. 气瓶必须分类分处存放,可燃性气体不得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存放,要确保安全距离 5 米以上,气瓶与明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其中氢气瓶、乙炔瓶与电气设备间距也不应小于 10 米。

4. 气瓶应直立存放,做好固定工作。气瓶宜固定瓶体中部,使用气瓶柜、气瓶架、气瓶锁链等方式固定,采取有效的防倾倒措施,禁止利用气瓶瓶阀或头部固定气瓶。

5. 实验气体应按需采购,严禁过量存放气瓶。及时清理空瓶和长期不使用的气瓶。

6. 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没有集中存放室的,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情况室内气瓶数量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并根据气体性质采取必要的防火、防静电、防爆等措施。

第四章  管路安全

第十三条 气体管线应选择合适的材质,排列分布整齐有序,做好标识,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定期对管线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十四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特殊气瓶要使用专用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

第十五条 使用中要经常检查气体管路、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处置

第十六条 气瓶供应单位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回收后送交监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报废销毁。

第十七条 对于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单向阀、止回阀等气瓶附件,由使用单位负责定期检定、检漏等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气体钢瓶如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较长时间不使用的气瓶、空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因特殊原因联系不到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处置的气瓶,由二级单位联系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

第六章  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气瓶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气瓶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所在单位,二级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上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办公室

      2025620印发




 


附件:
浙工大发〔2025〕49号浙江工业大学气瓶安全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