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材料〔2014〕1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室开放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优势条件的作用,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校内外提供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的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校内外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各类实验室根据学校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开展对外服务工作, 学院从兼顾学院、研究所(中心)和个人三者利益,研究所(中心)和个人利益服从学院整体利益出发制定收益分配细则。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服务的内容范围:
(一) 检验测试、分析鉴定、数据处理等技术服务;
(二) 代开实验、计算机操作、代培实验技术人员;
(三) 对外加工制作等其他技术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服务的定价申报程序:所属单位或实验室核算运行成本后,根据市场调查结果,拟定校内、外收费标准,填写《实验室开放服务收费价格申报表》,报实验室与资产处管理处会同计财处审批同意后实施。收费价格若需调整,需重新报批。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服务所得款项应及时汇缴计财处以各学院(中心)为单位设立的专门帐户,校外款项还须由计财处开具票据,并根据政策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费。
(一)校外服务收入入账,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入账凭据》,经单位或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同意,报实验室与资产处管理处签署入账编号后缴计财处。
(二)校内服务并以内支转账方式入账,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校内服务入账明细表》,经所在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实验室与资产处管理处签署入账编号后由计财处进行划帐。
第七条 各开放服务的单位和实验室不得截留、隐匿,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所得外还将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八条 经费分配细则:
(一) 校外服务:
1.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收入分配:学校提取30%(10% 为税费,20%为开放基金)。学院提取13.5% (3.5% 为管理费,10%为实验室及设备维护费),劳务酬金30%,剩余转入各研究所业务费本子使用。
2.一般测试费(大型仪器设备除外)收入分配:学校提取10%税费,学院提取13.5%(3.5% 为管理费,10%为实验室及设备维护费),劳务酬金30%,剩余转入各研究所业务费本子使用。
3.对外开设实验收费分配:学校提取10%税费,学院提取13.5%(3.5% 为管理费,10%为实验室及设备维护费),劳务酬金30%,剩余转入各研究所业务费本子使用。
(二)校内服务:学校提取20%(5%为管理费,15%为开放基金)。学院提取13.5% (3.5% 为管理费,10%为实验室及设备维护费),劳务酬金30%,剩余转入各研究所(中心)业务费本子使用。其它的实验室校内开放服务按《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三)以上分配细则适用于各研究所,实验中心收取测试费的经费分配细则参照实验中心运行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提取的10%实验室及设备维护费用于实验室的零星维修及设备修理,服务收入按上述分配细则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学院根据情况酌情安排。各研究所(中心)划入业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实验室开放服务收入每年6月、12月各结算一次。需要结算的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相关入帐凭据或入账明细表,认真核对计财处入帐记录,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服务结算表》,来学院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