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与成果的应用,切实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的专利政策;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审核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监控专利费用的缴纳;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协调各种专利纠纷;组织申报专利成果奖以及与专利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的申请人必须为浙江工业大学,发明人(或设计人)则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接受其他单位(个人)委托,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若无相关条款的特别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浙江工业大学或者浙江工业大学和合作单位(个人)。浙江工业大学和合作单位(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时,必须提供双方合作协议或合同。
第二章 审 查
第五条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准确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并将专利申请材料(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技术交底书、审批表等)的电子稿打包上传到学校的专利申请系统。
第六条 学院须审核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是否公开、发明人排序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在《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的学院审核栏签署意见。
第七条 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对《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进行编号,并将编号反馈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开通学校专利申请系统的查询功能。
第八条 专利申请材料经学院、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委托与学校签约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事务。
第九条 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学校师生员工应当放弃申请专利,选择其它方式予以保护。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条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学校取得专利申请权。发明人(或设计人)启动专利的后续程序,应及时到科研院备案。
第十一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收到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认真分析本专利技术与对比文件披露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从技术层面提出修改意见,配合专利代理人及时答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收到专利证书后,应及时将原件交科研院,由科研院统一向学校档案馆定期存档。
第十三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人(或设计人)自愿放弃专利权的,须在应该缴纳年费的日期之前,向科研院出具书面形式的说明,必要时科研院可根据放弃原由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搜集证据,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学院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科研院备案。科研院会同学院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必要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许可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当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施许可费纳入学校横向合同经费管理。自合同生效十个工作日内,被许可方应将实施许可费打入学校账户。订立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实施许可费不低于五万元,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四章 资 助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缴费标准以科研院和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缴费时间以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申请费予以等额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对授权发明专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五年的年费予以资助,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予以资助,外观设计专利仅资助授权当年的年费。
第十九条 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申请人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专利,按照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仅为浙江工业大学的标准进行资助。合作申请的发明专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予以资助。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我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被授权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美日欧发明专利: 每项奖励1万元;
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 每项奖励0.5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 每项奖励0.5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 每项奖励0.05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奖励0.0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若两类专利均获授权,按发明专利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已许可实施的发明专利(以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为准 ),且许可实施费已全额到校,每项另奖励0.2万元。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专利权转让的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浙工大〔2010〕11号)和《浙江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浙工大〔2010〕12号)中有关专利奖励部分内容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