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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浙工大发〔2025〕22号)
作者:何雪华 发布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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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大发2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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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业大学

2025326


 

浙江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实验室人员及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

1. 应急管理部等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更新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及其更新版中的爆炸品;

3. 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其更新版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4. 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更新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及其更新版中的药品;

6. 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管理品种》及其更新版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被相关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称为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施行校、院(部、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统一领导、责任到人,谁使用、谁负责,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职责。

1.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试剂与耗材采购平台,并指导其运行;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回收、转移和处置。

2. 安全保卫部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及审批。

3. 采购中心(教科物资服务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实验试剂与耗材采购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各校区实验试剂与耗材订货、中转、领用及中心台账;负责化学品出入库及盘点管理、剧毒品贮存保管、实验室剩余药品的调剂与收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及中转管理。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人)职责。

1. 逐级完善实验室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的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做好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及管理,以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回收、转移和处置。

2.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事故应急预案。

3. 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 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使用。

6.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7.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订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流程,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均需按照相关规定在学校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和管理。坚持“按需购买”的原则,避免长期闲置。

第八条 对管制类化学品购买前应提交采购申请,经学院和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违规采购将追究责任,严重的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各实验室应优化实验方法,避免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确无替代必须采购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组织论证同意,经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批准通过,报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采购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接收、转让、处置危险化学品,更不可将其用于非法用途,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储存和使用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危险化学品暂存点的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管理制度,对管制类化学品手续齐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订危险化学品意外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危险化学品遗失、泄漏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购买、领用、结存及处置等情况,定期盘存,做到账物相符。管理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做好相关账物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 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包装物应具有清晰标识标签,危险化学品及其配制试剂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

2. 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性质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空间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实验室应根据其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 管制类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柜内;剧毒化学品应按相关规范设置单独存储间,配备技防监控设备;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管制类化学品不得转借外部门,更不得转借给私人。确因学校内部实验室、科研需要调剂时,必须提前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带到与实验、科研、生产无关的场所。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危险化学品。

2. 实验室(实验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注意事项,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和管理。

3.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台账、操作规程等资料。各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坚持日查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4. 实验室搬迁、改造、撤销或设施设备安装期间,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得随意遗留、丢弃。

5.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了解危险化学品性质,充分评估实验风险,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准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加压等危险操作时,教师应现场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及其废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 有过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处置时,必须进行申报,由具有处置资质的有关单位集中收集、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丢弃。

第十七条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浙工大〔202254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废弃物品的回收、存放和处理的监管工作。不得自行处理和排放危险化学品的废渣、废液、废包装,用完的试剂瓶和实验废液等,须按规定的容器分类收集固、液废物,定点存放,学校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统一收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浙工大〔201947号)同时废止。

 

 


 

 

 

                                                                                        



浙江工业大学办公室

      20254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