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冰箱及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5年6月10日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冰箱及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障学校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浙工大发〔2023〕2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实验室冰箱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化学品、生物制品以及存放实验用食品的冰箱。
第三条 本规定中实验室加热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阻炉(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明火电炉、密封电炉、电陶炉、加热浴锅(油浴、沙浴、金属浴、水浴等)、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热水壶、微波炉、电热水壶、培养箱。
第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冰箱及常用加热设备(以下简称冰箱及设备)的安全管理。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冰箱及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冰箱及设备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冰箱及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实验室冰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冰箱须放置于实验室通风良好处,周围应留出足够空间,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气体钢瓶和废弃物堆放在冰箱上方及附近。
第六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非防爆冰箱存放危险化学品。存放易燃、易爆、低闪点、易挥发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指定专人(本校教职工)负责冰箱的日常管理,制定安全使用规程并张贴于醒目位置,列出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并为存放的危险化学品配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第七条 冰箱内存放化学品的容器必须密闭良好,试剂瓶螺口拧紧,无开口容器。不得在冰箱内混放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品。需要冷藏保存的剧毒化学品、高致病性生物样品须存放于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专用存储房间的冰箱中。
第八条 冰箱内存放化学品应遵照“上固下液”的原则,防止上层液体化学品泄漏后污染、沾污下层化学品,液体化学品应采取防流散措施。
第九条 未经二级单位审批的实验室,冰箱内严禁存放没有在包装上醒目位置标注“不可食用!”字样的食品、饮料、饮用水等,且须在冰箱柜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
第十条 冰箱使用人应定期清理存放物品,加强冰箱的日常巡检(包括密封条、风扇、压缩机、结霜等),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进行维修。
第三章 常用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常用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加热设备的功率不得大于供电线路的额定负荷,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二级单位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及线路老化情况,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救援物资,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严禁在加热设备中放置物品遮挡测温元件。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加热设备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如确需加热上述物品,必须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且有人在旁值守,并做好安全防范。加热设备使用完毕,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严禁使用易燃、耐温低和易受热变形的容器(如:塑料筐等)盛放实验物品在加热设备内烘烤。
第十四条 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预留散热空间,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瓶、冰箱、杂物等。如需在夜间运行常用加热设备,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操作,并做好过夜值守工作,严禁脱岗。
第十五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应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等加热设备替代。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确需使用明火电炉进行实验的,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附件1),经二级单位审核批准,并提交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十六条 对加热设备进行检修、维修前须关闭电源。检修与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四章 冰箱及常用加热设备的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 冰箱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对于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冰箱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但状态良好确需继续使用的冰箱,使用人必须每年对其工作状态进行确认以保证其运行安全,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冰箱及加热设备安全状况年检审批表》(附件2),并经二级单位审核批准后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烘箱、电阻炉等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的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对于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但状态良好确需继续使用的烘箱、电阻炉等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使用人必须每年对其工作状态进行确认以保证其运行安全,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冰箱及加热设备安全状况年检审批表》(附件2),并经二级单位审批后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相关设备带病运行。对于使用时间未到使用期限,但己存在安全隐患,应彻底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如损坏严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5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