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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25〕48号)
作者:何雪华 发布日期:2025-06-24 浏览次数: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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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

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申购审批表

 

                                  浙江工业大学

2025620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

(二)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三)氧舱。

第三条 实验室常见的压力容器包括但不限于:高压反应釜、高压灭菌容器、催化加氢装置、超高压食品加工装置等各种设备。除完全履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条款外,还必须执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条款(气瓶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全过程保障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压力容器管理实行“学校-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所辖实验室房间压力容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购置、安装、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购置、安装与验收

第七条 各单位采购的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经检

验合格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第八条 购置压力容器必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申购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按学校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第九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须由生产厂家或者厂家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实验室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应选择合适的安装区域,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 压力容器到货验收应由该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检查到货压力容器是否功能正常、产品相关的材料是否完备。

(二)清点到货物品数量及相关单据并登记在册。

(三)建立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书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4.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材料

5.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报告;

6. 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 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9. 高耗能压力容器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四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安装和验收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相关材料,由学校统一向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在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按实验要求和设备的技术性能制订并张贴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正确规范使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压力容器搬运和移动安全措施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事故防范措施;

(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办法;

(五)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根据不同压力容器的特点,制订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压力容器使用台账,做好压力容器日常使用、运行、维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认真记录。

第六章  定期检查与检验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每月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压力表、安全阀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全面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在通过检验后将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须随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检查,并对监察、检查所提出的意见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停用与报废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停用满一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压力容器,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压力容器,在使用前须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大修、改造、移装前,使用单位应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批后方可实施。重新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因检验判废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使用年限),应按照要求进行报废。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报废需由压力容器所属单位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相关申请,并积极配合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第八章  操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凡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严禁独立使用压力容器。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保证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知识。不定期对操作人员的操作状态、操作水平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纠正和批评。

第九章  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专项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制订压力容器专项应急预案,组建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第二十九条 发生压力容器重大事故,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处置程序,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形成安全事故报告,上报学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申购审批表

申购单位名称

学院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

拟购设备名称


安装地址

建筑物名称+房间编号

场地条件要求(有施工作业的须经校园建设处审批)


满足

不满足

设备情况

1.       最高工作压力:

2.       容积(L):        

3.       介质:

4.       压力表: 内置  外置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管理人员


证书编号


操作人员


证书编号


申请人承诺:

我承诺,所选购的设备由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资质的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由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在设备使用前经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或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资质和操作资质,按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将管理制度上墙。在设备使用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和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申请人(签字):                                                

大于等于30L设备申购理由:

请详细阐述在科研教学实验中,必须采用容积规格达到或超过30L(即≥30L)设备的具体用途,并清晰、合理地说明选择此类大容量设备的关键理由(例如实验规模需求、反应条件特殊性、数据精确性保障、长期稳定性要求等)。

院(系、中心)单位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签字):

       

校园建设处审批意见(盖章):

 

审核人(签字):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意见(盖章):

 

 

审批人(签字):

       







备注:小于30L的设备无需填写申购理由。此表一式两份,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与申购单位各自留存。

 

 

 

 

 

 

 

 

                  


 

 

 

 

 

 

 

 

 

 

 

                                                                                        



浙江工业大学办公室

      2025620印发




 




附件:
浙工大发〔2025〕48号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doc